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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登记设置了门槛,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等待期(冷静期)
中国人大网日前公布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(草案)》,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部分部分修改条款引发关注。
※ 关于登记离婚
草案增设了门槛,设置了三十日的离婚等待期(冷静期),并赋予了当事人在该期限内的撤销权。
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简单解释就是:
剩下一个想要离婚的,30天之后,两人本人再一起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,只要有一个人不去,超过30天的办证期限了,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,婚也离不成。
※关于无效婚姻
《草案》删除了原《婚姻法》规定的无效婚姻中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”情形,将该情形修改为可撤销婚姻。
原规定:
婚姻法: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(一)重婚的;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;(三)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,婚后尚未治愈的;(四)未到法定婚龄的。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。
《民法典草案》规定:
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婚姻无效:(一)重婚;(二)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;(三)未到法定婚龄。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,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;不如实告知的,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
民法典草案离婚相关的规定
来源:华律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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